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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员管理办法

来源:成都市羽毛球协会 发布时间:2016-03-01 点击率:332【字体:    

成都市羽毛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  则

 

第一条  为加快成都市羽毛球事业的发展,建立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、良好职业道德、精湛业务水平的羽毛球裁判队伍,保证成都市羽毛球竞赛公平、公正、有序进行,规范羽毛球裁判员资格认证、培训、考核、注册、选派、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,根据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》(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第21号令)和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、中国羽毛球协会《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》、《中国羽毛球裁判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国羽毛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》(乒羽字〔2016〕34号)等规定,特制定成都市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 成都市羽毛球协会负责成都市各区市县二级、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

第三条  在成都市羽毛球协会进行注册的国际级、亚洲级、国家级、一级、二级和三级的裁判员,均适用本办法。

 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 

第四条  成都市羽毛球协会(以下简称市羽协)是成都市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机构,负责制定、执行本规定,管理成都市羽毛球裁判员的各项事务。

第五条  根据《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羽毛球裁判组织工作条例》,成都市羽毛球协会成立成都市羽毛球协会裁判员委员会(以下简称裁委会)。成都市羽毛球协会裁委会是成都市羽毛球协会的分支委员会。裁委会由主任1人、副主任2-4人、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,常委会人数为单数。裁委会委员由市羽协提名推荐,经市羽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,原则上不少于3名一级以上裁判员或曾是该技术等级以上的裁判员组成。

第六条  裁委会负责协助市羽协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;协助组织裁判员培训、考核;资格认证、审查、注册;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;负责提名推荐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人选;负责协助审核并通过担任成都市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;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。

第七条  裁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,由常委会主持日常事务工作,委员可届中增减、连选连任。

 

第三章  技术等级申报和资格认证

 

第八条  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由高至低分为国际A级、国际B级、亚洲A级、亚洲B级、国家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
第九条  成都市羽毛球协会裁委会负责羽毛球二级、三级裁判员的考核认证工作。每2年至少举行一次考试。考核认证结果报上一级组织备案。

第十条  羽毛球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: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,具备高中以上学历,能够掌握和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。

第十一条  羽毛球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: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,任羽毛球三级裁判员满2年,能够掌握和正确运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。

第十二条  羽毛球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:具备丰富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,多次担任省级羽毛球竞赛裁判员的经历,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2年,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。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
第十三条  市羽协裁委会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二级裁判员培训和晋升考试。考试内容包括:裁判修养、裁判基础理论、规则裁判法、竞赛编排、英语、口试与临场制裁。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,既可采取赛前、考前和岗前申请培训,也可进行专题申请培训;既可举办普及辅导班,也可组织高级研讨班。

 

第四章  裁判员注册

第十四条  市羽协每2年注册一次。注册时裁判员须上交1份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(附件1),材料不全者将不予以注册。注册规定期限为当年第一季度。

第十五条  裁判员在规定期限尚未进行注册的,成都市羽协将不安排注册年度的裁判工作,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,视为自动退出羽协处理。

第十六条  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,暂停注册1次:

    (一)受到赛区或上级羽协裁委会处罚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并受到刑事处罚;

(三)2年内未达到最低工作量标准;

(四)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裁判工作的。

第十七条  市羽协裁委会根据裁判员注册情况建立数据库,并向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:

    (一)裁判员姓名、注册单位、技术等级;

(二)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;

(三)裁判员工作量情况。

 

第五章  裁判员选派

 

第十八条  担任成都市羽协主办和承办的各类羽毛球比赛和培训的注册裁判员,由成都市羽协裁委会选派,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。

第十九条  成都市级的羽毛球比赛,裁判长应由国家级、一级裁判员担任,裁判员可由三级裁判员(含三级)以上担任。

第二十条  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:

    (一)公开原则;

(二)择优原则;

(三)回避原则;

(四)均衡原则;

(五)就近原则。

第二十一条  年龄达63岁的一级和国家级裁判员,原则上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 被选派的裁判员如不能参加裁判工作的,必须于赛前三天告之成都市羽协裁委会。

 

第六章 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

 

第二十三条  各级羽毛球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:

    (一)参加各级各类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;

(二)参加各级资质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;

(三)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;

(四)接受赛事主办单位支付的税后酬金;

(五)对羽毛球项目裁判队伍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;

(六)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出发,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。

第二十四条  各级羽毛球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:

    (一)遵守成都市羽协的管理和相关纪律;

(二)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,公正执法;

(三)认真钻研羽毛球规则,努力提高业务水平;

(四)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;

(五)承担成都市羽协指派的裁判任务;

(六)配合组织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;

(七)凡参加成都市羽协外的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,要主动知会成都市羽协裁委会,并争取裁委会协助选派裁判员。

 

第七章  裁判员管理

 

第二十五条  裁判员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,必须定期参加由成都市羽协裁委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和赛事活动,裁委会每年将至少举行一次裁判员业务学习、评奖和联谊活动,加强凝聚力。

第二十六条  裁判员在赛事裁判工作中的表现,由裁委会组织评定。为每年裁判员进行工作总结、升级及推荐提供依据。

第二十七条  凡受邀担任企(事)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赛事裁判工作的裁判员,应提前向成都市羽协裁委会备案。

第二十八条  成都市羽协受企(事)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委托组织赛事所需裁判员,必须由成都市羽协统一选派、统一管理。如基层比赛与成都市羽协赛事发生冲突,应服从成都市羽协统一安排。

第二十九条  裁判员在比赛中的表现,由裁判长和仲裁进行评定并交成都市羽协备案。

 

第八章  裁判员行为规范

 

第三十条  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严于律己、坚持原则、公正执法、顾全大局,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。严禁收受贿赂或者进行敲诈勒索。在赛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、馈赠礼品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,不得私自与参赛者接触。

第三十一条  裁判员须奉公守法,遵守比赛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作息时间,保证充足的睡眠,确保充沛的体力和精神。严禁酗酒、斗殴、赌博、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。

第三十二条  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,掌握竞赛规程、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。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、相互交流、相互支持、相互帮助,共同提高业务水平。

第三十三条  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、自然大方,精神饱满、体力充沛。在参加由成都市羽协主办、承办、协办的赛事执裁工作时,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。

第三十四条  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。比赛过程中,不炫耀权威,不滥用职权。冷静对待运动员、教练员或观众的激动反应。宣报温和自信,有效地控制比赛。切忌态度傲慢、言辞不端、举止粗鲁。

 

第九章  裁判员考核与处罚

 

第三十五条  成都市羽协每年举行一次先进裁判员评选活动,并对先进裁判员予以奖励。

第三十六条  成都市羽协裁委会每两年对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。考核结果将与裁判员年度工作量统计以及具体奖惩情况相结合。

第三十七条  裁判员接受选派参加裁判工作,必须征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。如未得到许可,产生一起后果,由裁判员本人承担。造成恶劣影响的,成都市羽协裁委会将视严重程度研究进行处理,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备案。

第三十八条  在本年度内成都市羽协组织的比赛中,对于旷赛、迟到、早退的裁判员,成都市羽协裁委会将视严重程度研究出发,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备案。

第三十九条  对于擅自接受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等委派和邀请的注册裁判员,一经发现,即给予停止裁判工作和裁判培训活动1年、取消其晋升考试资格的处罚;对于屡犯者,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停止其注册2年。将违纪情况记录备案。

第四十条  在比赛工作期间,不遵守比赛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、错判者,给予警告。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以上警告的裁判员,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。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向裁委会说明,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备案。

第四十一条  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,有意偏袒一方,妨碍公正执法者,停止裁判工作2年。由该次比赛的裁判员向裁委会说明,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备案。

 

第十章  附  则

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成都市羽毛球协会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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